河南省商丘:刑事审判精准施策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刘伟奇 记者赵凯华报道 河南省商丘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聚焦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惩治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权,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消顾虑、增信心,当好维护企业权益“压舱石”
聚焦重点领域高质效办案,重点惩治了以下七种类型的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打好扫黑除恶决胜仗,依法惩治村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二是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等垄断生产经营的犯罪,以及虚假诉讼,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三是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对企业及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四是依法惩治诈骗、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的犯罪。五是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六是依法惩治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受贿、失职渎职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七是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鼓励民营企业家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
护公正、激活力,做好护航企业创新“助推器”
一是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禁止有罪类推,对定罪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应当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如依法宣告黄爱英(被诉合同诈骗罪)无罪、章凌慧(被诉挪用资金罪)无罪、鲁二春(被诉挪用资金罪)无罪,对被告人郭伏林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职务侵占。二是聚焦企业财产高质量保护。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单位犯罪时不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应当及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三是高质效办理严防错案。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坚决尽快予以纠正。探索建立纠防结合工作机制,同时要不断强化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审执行为,提升审判质效,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发生。
添动能、促发展,把好优化企业治理“风向标”
一是发挥司法建议功效。在审理涉企刑事案件时,针对企业存在的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内部防范机制缺失等问题,主动向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填补管理漏洞,2023年以来共发出涉企司法建议1份。二是开展涉企犯罪观摩。积极开展企业犯罪案件、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案件等不同类型涉企刑事案件庭审旁听活动,将庭审作为教育课堂,警示企业员工守底线、知敬畏、存戒惧,达到“旁听一案、警示一片”的预期效果,2023年以来共开展涉企刑事案件旁听2次。三是推进企业法治宣传。打出协同宣传“组合拳”,线上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线下开展“送法进企业”等专项活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形式帮助企业依法治理、守法经营,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2023年以来共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30场次。